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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成長混合: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年7月)(2017

下載1

銀河成長混合: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年7月)

公告日期:2017-07-08

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銀河競爭優勢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3
月7日證監許可[2008]355號文核準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08年5月26日正式
生效,並於2015年7月17日公告更名為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等
相關法律文件。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招募說明書中的基金投資組
合報告和基金業績中的數據進行瞭復核。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7
年5月26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17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
審計)。
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為
準。
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關服務機構.........................................................15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2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42

九、基金的投資...........................................................51

十、基金的財產...........................................................65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66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1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72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六、基金的風險揭示.....................................................79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8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0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111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13

二十三、備查文件........................................................113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一、緒言
《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
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河競爭
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瞭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
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
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銀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
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代表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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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銀河競爭優勢
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個月更新1次,並於每6個月結束之日後的45日內公告,
更新內容截至每6個月的最後1日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銀河競爭優勢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1年6月9日頒佈、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佈、同年7月1日
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佈、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可投資於證券
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
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傢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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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
管理機構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
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3.直銷機構: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代銷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瞭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
銷售業務的機構
25.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6.註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銀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
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註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買賣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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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具體時
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9.業務規則: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註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間,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間的轉換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變更的操作
45.巨額贖回: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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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
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2.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
及其他媒體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
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
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號15層
設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許國平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號15層
電話:021-38568888
聯系人:羅瓊
註冊資本:2.0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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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持股單位出資額(萬元)占總股本比例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1000050%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250012.5%

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250012.5%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250012.5%

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50012.5%

合計20000100%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長許國平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2014年4月被選舉為銀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處長、東京代表處代表、研
究局調研員、金融穩定局體改處處長,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行股權管
理部主任,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
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董事劉立達先生,中共黨員,英國威爾士大學(班戈)金融MBA。2014年
4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總
行工作,歷任金融研究所國內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員,研究局資本市場處主任
科員、貨幣政策處副調研員。2008年6月進入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曾任股權管理運營部總經理、銀河保險經紀公司董事、戰略發展部總經
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等職。現任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事王志強先生,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2006年3月被選舉為銀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第三屆董事會、第四屆董事會連任。歷任
上海機電(集團)公司科長、處長、總會計師,上海久事公司計財部副總,上
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計財部副總經理、副總會計師等職。現任上海市
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
董事熊人傑先生,大學本科學歷。2006年3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第三屆董事會、第四屆董事會連任。曾任職於湖南人
造板廠進出口公司、湖南省廣電總公司、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深
圳市達晨創業投資公司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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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2011年10月被選舉為銀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第四屆董事會連任。歷任中國船舶工
業總公司綜合計劃司投資一處科員,金飛民航經濟發展中心項目經理,首都機
場集團公司業務經理。現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盧麗平女士,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5年9月被選舉為銀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勞動工資局
勞動組織處副處長、社會保險中心副主任,蘇丹大尼羅河石油作業公司人力資
源部高級主管,中油國際(蘇丹)勞動工資部部門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
公司人事勞資部勞動組織處處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專職董
事。
獨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學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年6月被選舉為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二屆、第三屆、第四屆董事
會連任。歷任北京大學教師,國傢地震局副司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部門總經
理,中國人保信托投資公司副董事長,深圳陽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等職。現
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巡視員。
獨立董事王建寧先生,中共黨員,碩士,律師。2015年11月被選舉為銀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歷任國傢建設委員會幹部,國傢
經濟委員會外事局幹部,國傢計劃委員會工業經濟聯合會國際部幹部,日本野
村證券株式會社總部投資及咨詢顧問,全國律協會員法律助理,現任北京德恒
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
獨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
中心主任。亞洲開發銀行高級顧問、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咨詢專傢、
中國銀監會外聘專傢、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互聯網金融專傢委員會委員、中國國
際金融學會理事。
獨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師。2014年4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國傢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
任;國傢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中再保、國開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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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監事長李立生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建設部標準定額研
究所助理研究員,中國華融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研究發展部副經理,中國銀
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中心綜合研究部副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
組成員,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基金經理、金
融工程部總監、產品規劃部總監、督察長等職。
監事朱洪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歷任中國工商銀行
華融信托投資公司華東分部總經理、遠東房地產公司總經理;銀河證券上海總
部黨委書記、總經理、公司紀檢委員;亞洲證券(銀河證券黨委派任)總裁、
黨委書記;銀河保險經紀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現任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監事趙斌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5年11月被選舉為銀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先後任職於北京城建華城監理公司、銀河
證券有限公司。現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員工。
總經理劉立達先生,中共黨員,英國威爾士大學(班戈)金融MBA。1988
年至2008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作,歷任金融研究所國內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員,研究局資本市場處主任科員、貨幣政策處副調研員等職。2008年6月進
入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權管理運營部總經理、銀河保
險經紀公司董事、戰略發展部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副總經理陳勇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歷任哈爾濱證券公司友誼
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經理、和平路營業部副總經理,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哈爾濱和平路營業部總經理、聯合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總部高級經理,中國銀
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處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間任北京證券業協會秘書長(兼),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
執行總經理,現兼任銀河資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督察長董伯儒先生,中共黨員,博士研究生學歷。歷任中國東方信托投資
公司經理,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基金部高級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總監、監察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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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基金經理
祝建輝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11年證券從業經歷,曾就職於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鋼鐵、煤炭、化工
行業,歷任研究員、高級研究員、研究部總監助理等職務,現擔任基金經理。本
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李昇先生,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孫振峰先生,2009年7月至2011
年10月;丁傑人先生,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王培先生,2013年10
月至2016年2月;錢睿南先生,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祝建輝先生,
2016年2月至今。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總經理劉立達先生,副總經理陳勇先生,總經理助理兼股票投資部總監錢
睿南先生,總經理助理兼戰略規劃部總監吳磊先生,研究部總監劉風華女士,
固定收益部負責人韓晶先生,股票投資部總監助理張楊先生,股票投資部基金
經理神玉飛先生。

上述人員之間均無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本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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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
目標、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運作辦
法》、《銷售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
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限制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傢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2)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5)買賣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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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越權或違規經營。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包括內控架構體系、管理制度體系和風險定
位管理系統等。其中,內控架構體系分成員工自律、各部門內設風險經理的監督
和檢查、總經理領導下的監察部的監督和檢查、董事會領導下的專門委員會及督
察長辦公室的監督和指導等四個層次。
與此相適應,基金管理人建立瞭一個多層次的管理制度體系來加強和完善內
部風險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內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門管理暫行辦法
與業務手冊等五個層次;風險定位管理系統則是在分析公司業務和流程中的風險
點、評估風險的大小和等級、針對潛在風險點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基礎上形成
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國內外市場形勢的變化,對內部風險控
制體系進行及時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據內部控制指引制定瞭監察稽核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力資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門規章制度、業務操作程序與風險控制措施,
從而進一步防范風險,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各項經營活動的有效實
施。
(1)監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會專門設立瞭合規審查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並下設督察長
辦公室作為其常設機構,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指導公司監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長可列席公司的任何會議,每季出具獨立的監察稽核報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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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合規審查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如發現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督察長將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合規審查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及公司董事長報告。
(2)財務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財務管理與基金會計核算嚴格區分。公司財務管理主
要通過嚴格執行國傢有關會計政策、制度和準則,如實、準確地反映公司各
項業務活動及成本開支情況。與此同時,基金管理人制定瞭基金會計工作操
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根據全面性、獨立性、相互制約等原則針對各
個風險點建立起瞭嚴密的基金會計控制系統。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是規范公司員工行為、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提高員工素質和工作效率、保護員工的正當權利、促進公司發展的制度基礎。
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瞭一整套科學化、標準化的聘用、培訓、考評、晉升
及淘汰制度體系,提高員工業務與道德素質,努力塑造出業內一流的員工隊
伍。
(4)投資控制制度
i.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
定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小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
負責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進行具體的證券選擇、構建和調整投
資組合並下達投資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員負責交易執行;
ii.投資決策權限控制。基金經理小組對單隻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例
的,須提交書面報告,經投資總監或投資決策委員會(視投資比
例而定)批準後才能執行;
iii.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對有問題的交易指令進行預警,並在投
資組合中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將達到法規和公司規定的比例限制
時進行預警。對投資比例的預警是通過交易系統設置各類資產投
資比例的預警線,在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系統自
動預警,中央交易室及時向基金經理小組反饋預警情況;
iv.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禁止行為,制定證券
投資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證券和受限制的行為(如反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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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敲和單隻證券投資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經理小組構建組合時不
能突破這些限制,同時中央交易室對此進行監控,通過預先的設
定,交易系統能對這些情況進行自動提示和限制;
v.一致性控制。對基金經理小組下達的投資交易指令、交易員輸入
交易系統的交易指令和基金會計成交回報進行一致性復核,確保
交易指令得到準確執行;
vi.多重監控和反饋。中央交易室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時受基金經理小
組及監察稽核的雙重監控:基金經理小組監控交易指令的正確執
行;監察稽核部門監控有問題的交易。
(5)會計控制制度
i.具有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會計核算業務的操作及控制規程,確保
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ii.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瞭基金會計業務的雙人復核制度以及與
托管行相關業務的相互核查監督制度;
iii.為瞭防范基金會計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制定瞭資金
頭寸管理制度;
iv.制定瞭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6)技術系統控制制度
為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公司對硬件設備的安全運行、數據傳輸
與網絡安全管理、軟硬件的維護、數據的備份、信息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危機
處理等方面都制定瞭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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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王永民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於1998年,現有員工110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
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
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
中國銀行首傢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17年0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576隻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
基金541隻,QDII基金35隻,覆蓋瞭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
數型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瞭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
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秉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
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
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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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
制審閱工作。先後獲得基於“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17年,中國銀行繼續獲
得瞭基於“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
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
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號15層
法定代表人:許國平
網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網上交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0860
直銷業務電話:(021)38568981/38568507
傳真交易電話:(021)38568985
聯系人:鄭夫樺、張鴻、趙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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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6號院A-F座三層(郵編:100045)
電話:(010)56086900
傳真:(010)56086939
聯系人:孫妍
(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90-108號光華大廈西座三樓(郵編:510620)
電話:(020)37602205
傳真:(020)37602384
聯系人:史忠民
(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206號三層
電話:(0451)82812867
傳真:(0451)82812869
聯系人:崔勇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201號3樓南京銀河證券江東中路營業部內
(郵編:210019)
電話:(025)84671299
傳真:(025)84523725
聯系人:李曉舟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大廈6F(郵編:518046)
電話:(0755)82707511
傳真:(0755)82707599
聯系人:史忠民

2、場外代銷機構:
(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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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2)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薑建清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4)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網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牛錫明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傅育寧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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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李國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80
網址:www.psbc.com
(8)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網址:www.bank.ecitic.com
(9)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董文標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10)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戶服務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11)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法定代表人:吳建
開放式基金咨詢電話:95577
網址:www.hxb.com.cn
(12)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
法定代表人:閆冰竹
客戶服務電話:95526
網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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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東莞市南城路2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戶服務電話:961122
網址:www.drcbank.com
(14)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湖濱北路101號商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世群
客戶服務電話:400-858-8888
網址:www.xmbankonline.com
(15)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胡昇榮
客戶服務電話:95302
網站:www.njcb.com.cn
(16)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010-66568292
傳真:010-66568990
聯系人:鄧顏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電話:021-38676767
傳真:021-38670666
聯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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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電話:010-85130588
傳真:010-65182261
聯系人:權唐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19)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
辦公地址: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18、19、36、38、41和42樓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5305
聯系人:黃嵐
客戶服務電話:95575
網址:www.gf.com.cn
(20)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電話:0931-4890208
傳真:0931-4890628
聯系人:鄧鵬怡
客戶服務電話:96668、4006898888
網址:www.hlzqgs.com
(21)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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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財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電話:0551-65161666
傳真:0551-65161600
聯系人:錢歡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網址:www.hazq.com
(22)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胡運釗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聯系人:李良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999或95579
網址:www.95579.com
(23)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2層-29層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電話:021-63325888
傳真:021-63326173
聯系人:胡月茹
客戶服務電話:95503
網址:www.dfzq.com.cn
(24)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易
電話:0755-82492193
傳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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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龐曉蕓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25)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電話:0351-8686703
傳真:0351-8686619
聯系人:鄧穎雲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1618
網址:www.i618.com.cn
(26)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021-22169134
聯系人:李芳芳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27)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長沙市黃興中路63號中山國際大廈12樓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標志商務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電話:021-68634518
傳真:021-68865680
聯系人:鐘康鶯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1551
網址:www.xcsc.com
(28)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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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海通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23219100
聯系人:金蕓、李笑鳴
客戶服務電話:95553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咨詢電話
網址:www.htsec.com
(29)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17層
法定代表人:陸濤
電話:0755-83025666
傳真:0755-83025625
聯系人:蔣浩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228
網址:www.jyzq.cn
(30)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聯系人:黃瑩
客服電話:95523或40088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31)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
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許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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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88085858
傳真:010-88085195
聯系人:李巍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32)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3636
聯系人:林生迎
客戶服務電話:95565、4008-888-111
網址:www.newone.com.cn
(33)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邱三發
電話:020-88836999
傳真:020-88836654
聯系人:林潔茹
客戶服務電話:020-961303
網址:www.gzs.com.cn
(34)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0531-68889155
傳真:0531-68889752
聯系人:吳陽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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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9層
法定代表人:牛冠興
電話:0755-82825551
傳真:0755-82558355
聯系人:朱賢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36)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撫河北路291號
辦公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國際金融大廈A座41樓
法定代表人:杜航
電話:0791-6768763
傳真:0791-6789414
聯系人:餘雅娜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567
網址:www.scstock.com
(37)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179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鳳良志
電話:0551-2207921
傳真:0551-2207965
聯系人:李蔡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777、95578
網址:www.gyzq.com
(38)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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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如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聯系人:周楊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39)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名揚
電話:0451-85863719
傳真:0451-82287211
聯系人:劉爽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2288
網址:www.jhzq.com.cn
(40)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57樓
法定代表人:陳林
電話:021-68778075
傳真:021-68777723
聯系人:汪明麗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網址:www.cnhbstock.com
(41)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聯系人:唐靜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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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cindasc.com
(42)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5號新盛大廈B座4層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電話:010-66045566
傳真:010-66045500
聯系人:林爽
客戶服務電話:010-66045678
網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43)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電話:0591-87841160
傳真:0591-87841150
聯系人:張宗瑞
客戶服務電話:0591-96326
網址:www.hfzq.com.cn
(44)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6層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聯系人:肖婷
客戶服務電話:010-65051166
網址:www.cicc.com.cn
(45)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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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電話:010-66555316
傳真:010-66555246
聯系人:湯漫川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993
網址:www.dxzq.net
(46)財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號金錢大廈
法定代表人:沈繼寧
電話:0571-87925129
傳真:0571-87828042
聯系人:徐軼清
客戶服務電話:95336
網址:www.ctsec.com
(47)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一路西華強高新發展大樓7層、8層
法定代表人:吳永良
電話:0755-82943755
傳真:0755-82940511
聯系人:胡月茹
客戶服務電話:95329
網址:www.zszq.com.cn
(48)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40層
法人代表:高利
電話:(010)59355807
傳真:(010)56437013
聯系人:齊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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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95571
網址:www.foundersc.com

(49)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第A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20層經紀業務管理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聯系人:陳忠
電話:010-84683893
傳真:010-84685560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網址:www.cs.ecitic.com
(50)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18號中國人壽大廈1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層
法定代表人:嶽獻春
電話:010-85127622
傳真:010-85127917
聯系人:趙明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8888
網址:www.mszq.com
(51)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
網址:www.swsc.com.cn
(52)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13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四路光大銀行大廈3樓
法定代表人:張雅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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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55-83709350
傳真:0755-83700205
聯系人:牛孟宇
客戶服務電話:95563
網址:www.ghzq.com.cn
(53)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層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系人:吳忠超
電話:0532-85022326
傳真:0532-85022605
客戶服務電話:0532-96577
網址:www.zxwt.com.cn
(54)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
法定代表人:矯正中
電話:0431-85096517
傳真:0431-85096795
聯系人:安巖巖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0-686
網址:www.nesc.cn
(55)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21
層及第04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
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龍增來
聯系人: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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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55-82023442
傳真:0755-82026539
網址:www.china-invs.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008、95532
(56)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26層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系人:崔國良
電話:0755-25832852
傳真:0755-82485081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57)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系人:邵珍珍
電話:021-53686888
傳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518
網址:www.962518.com
(58)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
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系人:洪誠
電話:0755-23953913
傳真:0755-832174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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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系人:劉婧漪、賈鵬
電話:028-86690057、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60)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系人:李進
電話:(021)65080566
傳真:(028)86150040
客戶服務電話:95584、4008-888-818
網址:www.hx168.com.cn
(61)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40-43層
法定代表人:何亞剛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聯系人:齊冬妮
電話:(010)59355807
傳真:(010)56437030
網址:www.foundersc.com

3、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
(1)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東新區峨山路613號6幢55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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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
網址:www.howbuy.com
(3)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號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4)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樓I、J單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或www.jjmmw.com
(5)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戶服務電話:400-089-1289
網址:www.erichfund.com
(6)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8號保利廣場18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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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920-0022/021-20835588
網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6661
網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企大廈C座9層
法定代表人:馬令海
客戶服務電話:400-850-7771
網址:t.jrj.com.cn
(9)眾升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3201內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0069
網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6號1號樓12層1208號
法定代表人:王昌慶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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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財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9號五棟大樓C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1566
網址: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丹棱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聯系人:魏爭
聯系人電話:(010)57418829
傳真:(010)57569671
網址:www.niuji.net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5095
(14)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989號中達廣場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戶服務電話:400-067-6266
網址:www.leadfund.com.cn
(15)日發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陸傢嘴花園石橋路66號東亞銀行大廈1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戶服務電話:021-61600500
網址:www.rffund.com
(16)上海匯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1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號凱科國際大廈7層
法定代表人:馮修敏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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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fund.bundtrade.com
(17)上海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金鐘路658弄2號樓B座6樓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0-466-788
網址:www.91fund.com.cn
(18)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17號16樓B單元
法定代表人:劉惠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
網址:www.fundhaiyin.com
(19)珠海盈米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20)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區廊下鎮漕廊公路7650號2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傢嘴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8樓801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21)深圳富濟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七道12號惠恒集團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齊小賀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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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jinqianwo.cn
(22)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5號602-11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1號凱石大廈4樓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客戶服務電話:4000-178-000
網址:www.lingxianfund.com
(23)大泰金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359號國睿大廈一號樓B區4樓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顧明
客戶服務電話:400-928-2266
網址:www.dtfunds.com
(24)濟安財富(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4號樓40層46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北京財富中心A座46層
法定代表人:楊健
客戶服務電話:400-075-6663
網址:www.pjfortune.com
(25)上海陸金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傢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郭堅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26)北京樂融多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1號樓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戶服務電話:400-068-1176
網址:www.jimufund.com
(27)奕豐金融服務(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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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路海岸大廈東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6-500
網址:www.ifastps.com.cn
(28)中證金牛(北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一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法定代表人:彭運年
客戶服務電話:010-59336512
網址:www.jnlc.com
(29)浙江金觀誠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區登雲路45號(錦昌大廈)1幢10樓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雲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8811
網址:www.jincheng-fund.com
(30)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8-566
網址:www.pyfund.cn
(31)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19號嘉盛中心30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32)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武漢中央商務區泛海國際SOHO城(一期)第七
幢23層1號4號
法定代表人: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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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027)87006003
(33)北京懶貓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31號院盛景國際廣場3號樓1119
法定代表人:許現良
客戶服務電話:4001-500-882
網址:www.lanmao.com
(34)廈門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思明鷺江道2號第一廣場15樓
法定代表人:陳洪生
客戶服務電話:400-6980-777
網址:www.xds.com.cn
(3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銷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區武林時代商務中心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陳剛
客戶服務電話:(0571)86655920
網址:www.cd121.com
(36)北京廣源達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C座六層605室
法定代表人:齊劍輝
客戶服務電話:400-623-6060
網址:www.niuniufund.com
(37)北京肯特瑞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海淀東三街2號4層401-15
法定代表人:陳超
客戶服務電話:95118/400-098-8511
網址:jr.jd.com
(38)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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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fundzone.cn
(39)北京唐鼎耀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慶縣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10號2棟236室
辦公地址:北京朝陽區亮馬橋路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A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巖
客戶服務電話:400-8199-868
網址:www.tdyhfund.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號北美廣場A棟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戶服務電話:(021)65370077
網址:www.jiyufund.com.cn
(41)鳳凰金信(銀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142號14層
1402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紫月路18號院朝來高科技產業園18號樓
法定代表人:程剛
客戶服務電話:400-810-5919
網址:www.fengfd.com
(42)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
網址:www.amcfortune.com
(43)中民財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0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07層
法定代表人:弭洪軍
客戶服務電話:400-87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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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
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4、場內代銷機構:
場內認購通過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經上交所和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的
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托管等業務的上交所會員(具體名單見上交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場內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公開發售。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增加、減少或變更代銷機構。

(二)註冊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電話:(010)50938839
傳真:(010)50938907
聯系人:朱立元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高粱橋斜街59號院中坤大廈15層
負責人:朱玉栓
電話:010-62159696
傳真:010-88381869
經辦律師:朱振武、王肖東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1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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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0樓

經辦會計師:徐艷、蔣燕華
電話:021-22288888
傳真:021-22280000
聯系人:蔣燕華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08年
3月7日證監許可[2008]355號文核準。
(二)基金類型及基金存續期間

1、基金類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3、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已於2008年5月
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
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
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人
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
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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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銷售系統辦理相關業務的場外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以及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
基金銷售系統辦理相關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投資者可選擇通過上述
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和贖回。場內申購、贖回須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
相關規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並另行公告。銷售機構
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並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名單和
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章第(一)條。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
易所開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
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交
易所的交易時間。
在基金開放日,投資者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時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
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目前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視為當日的交易申請;如果投資者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時間在上海證券交
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之後,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視為下一開
放日的交易申請。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
媒體上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
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的具體日期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傢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告。

投資者應當在開放日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或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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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凈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申(認)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
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兩日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提出申購或
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
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開放日內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
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並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含該日)到銷售網點櫃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
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
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
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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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場外交易時,投資者首次申購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元;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元。
場內交易時,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首次申購基金份額單筆
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且每筆申購金額必須是100元的整數倍,同時單筆
申購最高不超過99,999,900元。
2、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場外交易時,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份基金份額;場內交易時,贖回的
最低份額為10份基金份額,同時贖回份額必須是整數份額,並且單筆贖回最多
不超過99,999,999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若某投資者托管的基金
份額不足10份或其某筆贖回導致該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額不足10份的,投資
者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否則將自動贖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申購
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三個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申購費
本基金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
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50萬元以下1.50%

50萬元(含)-200萬元1.20%

200萬元(含)-500萬元0.80%

500萬元(含)以上1000元/筆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
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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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贖回費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1年以內0.50%

1年(含)—2年0.40%

2年(含)—3年0.20%

3年(含)以上0

註:1年指365天。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總額的25%歸基
金財產,75%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
費方式,並最遲將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贖回的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
後,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的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場內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
後,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的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整數位,剩餘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額申購價格折回金額返回投資人,折回金額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用采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本
基金的申購費用的計算采用“外扣法”,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凈申購金額和申
購費用。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4萬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的申購費率為1.5%,假設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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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金額=40,000元
凈申購金額=40,000/(1+1.5%)=39,408.87元
申購費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購份額=39408.87/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資人是場內申購,申購份額為37,893份,其餘0.14份對應金額返
回給投資人。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人在贖回本基金時須繳納贖回費,投資人的凈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
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
兩位;贖回金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兩個月,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0.4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5=10500元
贖回費用=10500×0.40%=42元
凈贖回金額=10500-42=10458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458元。
3、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T日基金份額凈值=T日基金資產凈值/T日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
凈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在小數點後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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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
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
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
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三個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影響或損害到其他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6.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
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
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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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凈值;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出現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導
致本基金現金支付困難;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贖回
申請,基金管理人應按時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
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資人在申
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瞭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
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
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
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人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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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
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並
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份額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暫停贖回: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
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
媒體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在2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網址或銷售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說明
有關處理方法。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
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佈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
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
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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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
基金份額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從某一投資者的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的基
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註冊與登記過戶人隻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
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
機構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
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
須提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
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並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本基金目前實行份額轉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
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辦理轉托管業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先
在轉入方辦理基金賬戶的註冊手續,然後在轉出方辦理基金份額轉出手續。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在屆時發佈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主動式管理,追求基金
中長期資本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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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理念
持續競爭優勢創造價值增值。精選經營穩健、具有持續競爭優勢的優質上
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礎上,追求成長性溢價和價值增值,優化基金中長期
投資收益與風險的關系。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債券、債券回購、權證、中央銀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和現金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投資品種。其中,本基金投資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
產的60-95%,債券、現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40%,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權證的投資比例不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於其它品種,本基金在履行適當
的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到基金的投資范圍,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投資管
理。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主要體現在戰略資產配置、股票投資策略、債券投資策
略和其他品種投資策略(包括權證、資產支持證券等)四個層面。

戰略資產配置

本基金主要根據個股精選結果決定股票資產配置。但是,我國證券市場
作為新興市場,受宏觀政策、經濟金融等因素影響,經常因投資者的過度反
應(如過度樂觀或過度悲觀)而產生大幅波動。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將從宏觀、
中觀和微觀面等多個角度綜合分析評判證券市場的特點及其演化趨勢,分析股
票、債券等資產的預期收益與風險的匹配關系,在此基礎上,結合預期收益良
好的可投資股票的數量,在投資比例限制范圍內,確定或調整投資組合中股票
和債券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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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選股策略,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
方法,以企業可持續的競爭優勢分析為核心,通過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和相對投資價值評估(RelativeEvaluation),從競爭優勢的角度,精
選具有持續競爭優勢和成長性的優質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礎上進行投資。

1.基本分析
本基金對企業的基本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對企業基本素質、行業地位、競爭
優勢、財務狀況以及增長潛力等因素的分析評估。

1)企業的行業地位分析
本基金從進入威脅、替代威脅、買方侃價能力、供方侃價能力和現有行業
內的競爭對手的競爭程度等五個重要的競爭驅動力出發,分析企業所處行業的
成長階段、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投資資本進入難度、行業競爭強度以及行業
利潤率,揭示企業在行業競爭中的地位,及其潛在的發展空間。

2)企業競爭優勢
企業的競爭優勢可能來自多個方面,但是歸根結底來源於企業為客戶(消
費者)創造的超過其成本的價值。超額價值產生於以低於對手的價格提供相等
的產品或服務、或者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因為獨特性而獲得更高的定價。基金
管理人重點關註企業的市場優勢和產品(服務)優勢。
市場優勢主要是指公司現在或未來有可能在行業細分市場中占據較大的市
場份額,或擁有高於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增長率,保持其在細分市場的領導者
地位。市場份額優勢為公司築起較高的競爭對手進入壁壘,可以有效地保障公
司競爭優勢。在實際運作中,本基金評價市場優勢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主營業
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等指標中的一種或多種。
產品(服務)優勢主要是指公司現在或未來有可能在保持成本領先和產品
差異化。低成本和因產品差異化的高定價是公司獲取超額收益的重要手段,同
時技術工藝精良的公司也將會持續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產品,並且不斷推出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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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為客戶創造更高的價值。在實際選股中,本基金選擇評價產品(服務)
優勢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凈利潤率、銷售利潤率等指標中的一種或多種。

3)企業競爭優勢的持續性
企業的可持續競爭優勢是企業獲得長期成長的根本動力。可持續的競爭優
勢源於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核心競爭力具有價值性、關鍵性、難以模仿性、獨
特性和稀缺性等特點。本基金管理人把核心競爭力分為市場渠道能力、整合能
力、功能性能力三個方面。結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從多個視角進行綜合分析。
其中市場渠道能力主要包括品牌拓展管理、市場營銷、分銷渠道、後勤和技術
支持等方面的能力;整合能力主要包括質量、產品周期、即時生產與庫存管理
等方面的能力;功能性能力指企業通過提供差異性功能的產品或服務,為消費
者創造差異性價值的能力。
企業核心競爭力可以通過自身培育獲取,也可以通過並購或建立戰略聯盟
等外部途徑獲取。在分析企業核心競爭力時,本基金管理人將不拘泥於企業核
心競爭力的獲得途徑,以全球視野,關註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及價值增值能力,
並將因中國因素所獨有的企業核心競爭力納入我們的分析框架。

4)成長性分析
企業的成長可能來自內部自身的經營發展,也可能來自外部包括但不限於
整合、購並、註入資產等途徑,或者是兩種成長方式的結合,以及其他可能的
途徑。無論企業的成長來自何種方式,本基金對企業成長性的分析,重點關註
企業效益的成長以及股權價值的提升。在實際選股時,本基金評價企業成長性
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預期稅後利潤增長率、預期主營業務利潤增長率、預期每
股收益增長率等指標中的一種或多種。

2.相對投資價值綜合評估
本基金在基本分析的基礎上,采用多因素的評估框架,從競爭優勢、投資
回報率、成長性、估值等方面對股票相對價值進行綜合評估,考慮到不同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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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指標的可比性,本基金在不同行業內進行相對投資價值綜合評估,選擇不
同行業中相對價值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列為投資的備選對象。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自由現金流貼現方法、市盈率(P/E)和市
凈率(P/B)法,以及其他的量化估值方法等。

3.行業配置調整
本基金在尊重“自下而上”選股結果的基礎上,為避免出現“自下而上”選
股時可能產生的行業資產分佈過於集中的問題,參考整體市場的行業資產分佈
比例,對行業景氣程度的判斷和行業評級、以及行業內預期可投資股票的數量,
適度調整股票投資組合中行業投資的比例,控制基金資產在單個行業上的過度
投資,降低基金投資的行業集中度風險。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的主要策略包括:

(1)利率預期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未來市場利率上升或下降的預期,主動地降低或提高債券投
資組合的久期,從而減小或增加投資組合價值受市場利率變化的影響。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根據收益率曲線的變化,適當地選擇子彈型、啞鈴型或梯形的債券
組合期限配置形式,獲取因收益率曲線的形變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3)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不同債券類屬品種之間同期限收益率
利差的擴大和收窄的預期,主動地增加預期利差將收窄的債券類屬品種的投資
比例,降低預期利差將擴大的債券類屬品種的投資比例,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
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在同一債券類屬品種內,基金根據不同債券的品質、提前償還風險和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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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等因素,判斷不同債券利差水平的變化,調整不同債券的投資比例。

(4)單券選擇策略
基金根據對單個債券的估值分析,把握個別債券短期被市場錯誤定價的投
資機會。

(5)可轉換債券投資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介於股票和債券之間的債券衍生投資品種,投資者既可
以獲得普通債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所帶來的投資回報。本
基金在對可轉換債券條款和發行債券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
利用可轉換債券定價模型進行估值,並結合市場流動性,投資具有較高投資價
值的可轉換債券。

其他品種投資策略

1.權證投資
本基金采用數量化期權定價公式對權證價值進行計算,並結合行業研究員
對權證標的證券的估值分析結果,選擇具有良好流動性和較高投資價值的權證
進行投資。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策略或策略組合:
(1)本基金采取現金套利策略,兌現部分標的證券的投資收益,並通過購
買該證券認購權證的方式,保留未來股票上漲所帶來的獲利空間。
(2)本基金根據權證與標的證券的內在價值聯系,合理配置權證與標的證
券的投資比例,構建權證與標的證券的避險組合,控制投資組合的下跌風險。
同時,本基金積極發現可能存在的套利機會,構建權證與標的證券的套利組合,
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2.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本基金在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
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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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分析,並運用久期管理、類屬
配置和單券選擇等積極策略,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控制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風險,獲取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是:業績基準收益率=滬深300指數收益率×80%+
上證國債指數收益率×20%。
滬深300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包含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流動
性好、規模最大的300隻A股為樣本的成分股指數,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市
值覆蓋率高、代表性強、流動性好,同時公信力較好的股票指數,適合作為本
基金股票投資的比較基準。而上證國債指數能夠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價格的真
實變動情況,比較適合作為本基金的債券投資比較基準。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或因指數編制及發佈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業績
比較基準不適用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無
需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但應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
理人應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
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風險水平相對較高的基金。

(七)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財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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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
活動。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
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
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傢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傢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現金等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4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
基金資產凈值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總規模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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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7)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百分之四十;
(8)基金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9)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本基金將不受上述規定
的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本基金合同將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後,進行變
更,在變更前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指定報刊上發佈公告。

(八)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
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時,從其規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的權利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1.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的權利,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傢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一)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截止2017年3月31日)

本投資組合報告已經基金托管人復核,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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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元)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權益投資206,119,796.4666.28
其中:股票206,119,796.4666.28
2基金投資--
3固定收益投資--
其中: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4貴金屬投資--
5金融衍生品投資--
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30,000,000.009.65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
金融資產
7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72,608,565.5423.35
8其他資產2,247,643.210.72
9合計310,976,005.21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代碼行業類別公允價值(元)
(%)
A農、林、牧、漁業--
B采礦業6,029,000.002.16
C制造業114,650,564.2541.00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D5,786,309.232.07

E建築業8,357,132.502.99
F批發和零售業9,876,945.543.53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4,519,205.401.62
H住宿和餐飲業--
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983,996.910.35
J金融業42,005,732.6315.02
K房地產業3,700,180.001.32
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0,193,799.843.65
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6,930.160.01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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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P教育--
Q衛生和社會工作--
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S綜合--
合計206,119,796.4673.71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滬港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滬港通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占基金資產凈值
股票代碼股票名稱數量(股)公允價值(元)
號比例(%)
1600519貴州茅臺45,93317,746,673.886.35
2000568瀘州老窖413,78717,457,673.536.24
3000858五糧液329,89314,185,399.005.07
4601628中國人壽414,96010,498,488.003.75
5603108潤達醫療301,8269,745,961.543.49
6600643愛建集團654,9558,769,847.453.14
7000739普洛藥業1,049,8238,713,530.903.12
8601336新華保險205,1228,654,097.183.09
9002101廣東鴻圖369,9708,224,433.102.94
10002310東方園林510,0008,144,700.002.91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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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註:本基金未進行貴金屬投資。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契約規定不能投資股指期貨,本基金嚴格按照投資契約並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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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在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117,996.85
2應收證券清算款1,608,048.76
3應收股利-
4應收利息13,952.21
5應收申購款507,645.39
6其他應收款-
7待攤費用-
8其他-
9合計2,247,643.21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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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占基金資產
序流通受限部分的流通受限情況說
股票代碼股票名稱凈值比例
號公允價值(元)明
(%)
1603108潤達醫療9,745,961.543.49重大事項停牌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無。

(十二)基金的業績(截止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
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有關業
績數據經托管人復核。
凈值增長凈值增長率標業績比較基準收業績比較基準收
①-③②-④
階段率①準差②益率③益率標準差④
2008.05.26-200
-5.15%1.51%-41.61%2.43%36.46%-0.92%
8.12.30
2009.01.01-200
73.98%1.58%73.60%1.64%0.38%-0.06%
9.12.31
2010.01.01-201
9.23%1.40%-9.12%1.26%18.35%0.14%
0.12.31
2011.01.01-201
-18.92%0.95%-19.67%1.04%0.75%-0.09%
1.12.31
2012.01.01-201
14.66%0.94%7.04%1.02%7.62%-0.08%
2.12.31
2013.01.01-201
40.38%1.60%-5.30%1.11%45.68%0.49%
3.12.31
2014.01.01-201
11.58%1.33%41.16%0.97%-29.58%0.36%
4.12.31
2015.01.01-201
75.23%2.79%6.98%1.99%68.25%0.80%
5.12.31

2016.01.01-201-15.57%1.48%-8.16%1.12%-7.4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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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1

2017.01.01-201
7.59%0.68%3.58%0.41%4.01%0.27%
7.3.31
自基金成立起
317.85%1.58%7.75%1.41%310.10%0.17%
至今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
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
交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
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
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並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
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
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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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
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瞭重大變化的或證
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
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瞭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瞭重大變
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不再存在活躍市場,且其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采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
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
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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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
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
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傢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
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
資產。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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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傢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
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後,
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
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註冊登記機構、
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
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
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
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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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
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
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
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
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
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
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
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
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
方承擔瞭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
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
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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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
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
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
管人,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
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並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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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佈。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
(5)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
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本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傢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
後的餘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
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
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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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5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
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在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2.在分配方案公佈後(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
金的劃付。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
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註冊登記
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轉為基金份額。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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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
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管理費率為1.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
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後於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托管費率為0.2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
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後於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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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第(一)款第1條中第(3)到(8)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4.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
金財產中支付。

處理與基金事務無關的事項所發生的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
金托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詳見本招募說
明書第六章(二)款4、5條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詳
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關規定。
(三)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傢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並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傢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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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
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
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
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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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並在基金份額
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
上,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將在公告的15日
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更
新後的招募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後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
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
上。
(三)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
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
定報刊和網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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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3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六)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
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
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八)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
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
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
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
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5.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
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九)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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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
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
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
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20.基金更換註冊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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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或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
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後,將存放於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
將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
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
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十六、基金的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包括投資組合的風險、管理風險、合規性風險、操作風
險以及其他風險。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組合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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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風險,本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於基金股票資產與債券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
影響股票與債券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多種風險因素: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傢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
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
影響,也呈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會
隨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
時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
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4)通貨膨脹風險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現金的
購買力會下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5)匯率風險
匯率的變化可能對國民經濟不同部門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導致本基金所投
資的上市公司業績及其股票價格。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
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
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資減少這種非系統性風險,但並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
(7)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
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
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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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
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
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
動性風險還包括由於本基金出現投資者大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
應付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風險。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
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規性風險
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帶
來的風險。
(四)操作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
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受損。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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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
並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後公佈,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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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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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本節內容摘自《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運用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佈有關基金認購、申
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
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
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核準或公告的
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瞭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
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
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和有
關法律法規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
基金註冊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
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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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資於其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
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3、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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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
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代表基金簽訂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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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的相關內容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瞭適
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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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
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一)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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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銷售機構和註
冊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8、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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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
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並;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低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
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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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
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
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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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權益登記日;

6、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還應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
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
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
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
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
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
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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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
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後),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
的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二)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
由范圍內的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
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
系,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
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
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
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
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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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根據下列第(九)款規定程序確定監
票人,然後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
核準或備案後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公
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由大會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公證
員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後生效。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於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於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
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應當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
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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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
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如果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托管人擔
任;如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
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
新清點;如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佈表
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佈重新清點結
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擔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計票過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則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推
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共同擔任監票人進行計票。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會召集人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公證員進行計票。

(九)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
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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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體公告。

4.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
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
並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後公佈,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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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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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
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
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
事人繼續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
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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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世紀大道1568號中建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許國平

成立時間:2002年6月14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2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0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鋼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叁拾捌億叁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零玖元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
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
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
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
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
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
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
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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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
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
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
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
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
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
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
易對手庫由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
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
調整,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應
符合交易對手庫的范圍。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
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托管人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銀行間現券買賣,買入時實行見券付款、賣出時實行見款付券;
(2)銀行間回購交易,正回購時實行見款押券,逆回購時實行先押券後付款;
(3)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按照以上方式執行交易,基金經理需按基金管理人內
部控制制度要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6、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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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7、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項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
托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於: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並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
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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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佈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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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義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並確保劃入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
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
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
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結
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關於大額現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
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並負責該賬戶的日常管理以及銀行預留印鑒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應派專人協助辦理開戶事宜。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
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
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基金托管人給予積極配合和協助。

(五)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用於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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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並
遵守上述關於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
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並
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
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妥善保管。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
正本後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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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並在蓋章後以
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後對凈值計算結果
進行復核,並在蓋章後以傳真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對外公佈。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
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
予以糾正,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
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
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
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
錯誤造成瞭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擔瞭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
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
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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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佈,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
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瞭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招募說明書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
個月更新並公告一次,於該等期間屆滿後45日內公告。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
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
告;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瞭後40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會計年度半年終瞭後
60日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60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會計年度終瞭
後90日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後應立即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並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
到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並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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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並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
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於應當發佈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佈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
半年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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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
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
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現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
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
監會核準。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
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
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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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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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樹立並倡導“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及“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業價值觀,致力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財服務解
決方案和卓越的服務體驗實踐。基金管理人通過完善服務過程,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創造價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專業和優質的理財服務體驗。基金管理
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需求、業務發展和技術變遷,不斷完善服務內容,提升
服務品質。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兩個公共接觸點:
網址和呼叫中心(CallCenter)來提供公共服務;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個性化
需求與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務定制的方式以及通過專業的理財顧問團
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接觸拜訪、溝通和交流的機制,提供個性化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持續完善服務。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對賬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文件或紙質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對賬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購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將現金收益轉換基金份額申購的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
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
人將支付現金。
(三)基金轉換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
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
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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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制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四)呼叫中心及網站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賬戶查詢的
缺省密碼為基金持有人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若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該位字符以“0”替換)。為瞭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的安
全和隱私權不受侵犯,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其知曉基金賬號後,及時撥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20-0860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電話和網站
查詢其賬戶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賬戶餘
額、交易等信息的查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時的人工服務,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供業務咨詢、賬戶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等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galaxyasset.com可以得到各種
網上在線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鼠來寶”網上基金平臺可以
進行自助開戶、基金交易、賬戶查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和呼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進
行服務定制。
(五)投訴和建議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所提供
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
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
券時報》報紙上進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肯特瑞財富投資管
理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及費率優惠的公告(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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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加交通銀行手機銀行
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6.11.29)
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長期停牌變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2.19)
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加交通銀行手機銀行
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6.12.23)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2017傾心回饋”基金定投優惠活動的公告(2016.12.30)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個人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基金申購費率的公告(2016.12.30)
7、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參加開放式公募基金申購及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6.12.30)
8、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變更註冊地址名稱的公告(2017.1.6)
9、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2017.1.10)
10、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肯特瑞財富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業務最少定投金額的公告(2017.1.11)
11、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2017.1.12)
12、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4季度報告
(2017.1.20)
1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長期停牌變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2.18)
1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加交通銀行手機銀行
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7.2.23)
1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鳳凰金信(銀川)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及費率優惠的公告(2017.2.27)
1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
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2017.3.10)
17、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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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7.3.29)
18、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年度報告(2017.3.31)
19、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
更基金經理的公告(2017.4.8)
20、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加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上交易、手機交易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7.4.10)
2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2017.4.19)
22、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年1季度報告
(2017.4.21)
2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加交通銀行手機銀行
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7.4.24)
2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財富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及費率優惠的公告(2017.4.28)
2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
通定投並參加申購、定投交易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7.5.17)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銀河競爭優勢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銀河競爭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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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七)項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營
業場所,第(六)項文件存放於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基金投資者在營業時間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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